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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电话:0851——3617687 0851——3613818(单位、团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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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
2014-04-23 16:41  来源: 京华时报

  [载于《当代儒学》第4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版,原题为《在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重大项目“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系列研究启动仪式上的专家发言》。]

  

  各位专家:

  上午好!现在我简要汇报一下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课题“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系列研究,是一系列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总称,意在围绕关于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问题,通过对“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尤其是“儒家制度伦理学”思想资源的发掘,重建“中国正义论”,以回应“西方正义论”,为解决当代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中国传统思想资源。

  一、本课题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首先,本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不论在当今世界、还是在当今中国,正义问题都是一个热点问题。

  就国内情况看,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若干不正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我国政府已将解决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社会公平问题列为政府的一项基本的执政任务。但要在中国社会推进正义,显然决不能以西方正义论为标准,而应当着力研究中国正义论及其当代意义。

  就国际情况看,当今世界更存在着严重的不正义、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尤其值得警惕的,乃是某些以西方的正义论及其价值观之名,而行其不正义、不公正、不公平之实的现象。这种严峻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迫切地需要我们以中国正义论加以应对。可以这样说:“中国正义论”乃是中国“软实力”的核心之一,因为中国正义论乃是中国价值观的一种集中体现。因此,“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的研究乃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现有的西化的正义理论研究,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正义问题、尤其是国际正义问题来说,未必能够提供应有的思想理论的支撑、价值观念的支持。例如,尚未过去的国际金融危机所昭示与要求的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问题,就迫切地需要我们重新研究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正义论”。

  其次,本课题具有重要的思想理论意义、学术价值。从理论上看,现有的研究主要是由美国学者罗尔斯(J.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所引发的,实质上只是一种“西方正义论”——西方制度伦理学的研究。这种研究不仅囿于西方学术的问题意识、思想视域,而且就其价值观念的实质而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表达着西方的正义话语、转达着西方的正义观念、传达着西方的正义立场。换句话说,这是“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的缺席。

  自近代“西学东渐”以来,“中国正义论”这个由周公、孔子、孟子、荀子等所开启的博大精深而源远流长的传统竟被遗忘了,其结果是一种“集体失语”:在今日的思想界、学术界,在关于正义的理论问题研究、现实问题讨论中,处处充斥着西方正义论,再也没有了中国正义论的踪迹。这是很不正常的。

  事实上,西方正义论只是人类正义观的一种形态而已,正如中国正义论也同样是人类正义观的一种形态。正义问题固然具有普遍性,然而对于正义问题的理解与解释、问题的解决方式、乃至于问题的提出方式,却总是具有特殊性的,这一切与现代民族国家(nation)的文化传统、现实状况密切相关。假如所谓“正义论”仅仅意味着“西方正义论”,那么这种正义理论必定是偏颇的;因此,“中国正义论”的重新发掘、研究、阐释,意味着对目前这种偏颇状况的矫正。这就是说,对于建构一种真正普世的、健全的一般正义论来说,重建“中国正义论”显然是一项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的研究工作。目前,随着国际国内对中国文化传统的普遍价值及其现代意义的认知度、认同度的逐步提升,“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的研究应当、并且必将成为一个极其重要、极富前景的学术方向。

  鉴于上述意义,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关于儒家的社会正义思想的研究,如蒙培元先生、万俊人教授、郭齐勇教授、干春松教授、颜炳罡教授、陈明教授、白彤东教授、石永之副研究员等一些学者,都发表过相关论文。但总的来看,目前的相关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尤其需要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正义论”、目标明确地重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或“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并用以回应当今世界和当代社会的正义问题。

  二、本课题的可行性及其前期成果

  几年前曾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中国有正义论吗?”然而事实上,制度伦理问题、正义理论问题从来就是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学的基本课题,那就是关于“礼”与“义”或者“礼法”与“正义”、以及“仁义”、“义利”的思想学术传统。在中国话语中,“礼”是涵盖所有一切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范畴,而“义”就是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孔子所说的“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众所周知,儒学的基本课题就是探究“仁”、“义”、“礼”及其关系;这里,“义”是“仁”与“礼”之间的枢纽。就其对“仁”的根本地位的强调而论,儒学就是“仁学”;就其对“礼”的制度规范建构的关注而论,儒学就是“礼学”,也就是一种制度伦理学;就其对“义”的原则确立的重视而论,儒学则是“义学”,也就是一种社会正义论。

  这种作为中国正义范畴的“义”,早在先秦时代就已经被荀子直接表述为“正义”了,他说:“正义而为谓之行”、“‘从道不从君’,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等等。

  为此,必须阐明一个问题:中国正义论和西方正义论之间,存在着可对应性和非等同性;汉语的“义”或“正义”和西语的“justice”之间就存在着这种可对应性和非等同性。汉语当中的与西语“justice”(正义)直接对应的词语,正是“义”或“正义”,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用汉语固有的“正义”一词来翻译西语的“justice”。唯其存在着可对应性,两者之间才是可以比较的;唯其存在着非等同性,两者之间才是值得比较的。

  两者之间的可对应性表现在:汉语“义”和西语“justice”一样,都具有这样的基本语义:它指一种基本的价值原则,人们就是根据这种原则来进行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因此,汉语学术中的“义→礼”思想结构和西语学术中的“justice principle → social system”思想结构之间是同构的。简言之,正义论、制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社会规范的建构及其制度的安排,是根据什么样的原则进行的?这个原则就是“义”或者“justice”。

  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并未提出任何正义原则。我们这样讲的根据是:他所谓“正义原则”是某种“初始契约”,而我们知道,不论是初始契约还是后继契约,都是契约,即都是属于制度规范的范畴,而非制度规范赖以建立的先行原则。罗尔斯其实是把现代性的某些基本社会规范误认为是正义原则了。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除西方现代制度外,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所有制度都是不正义的。这显然是不能令人接受的结论。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只适用于某种现代生存方式,而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普适性”,亦即不能解释古今中外所有一切社会制度何以可能。

  两者之间的非等同性表现在:汉语“义”和西语“justice”之间在语义上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区别(兹不赘述),其中最根本的区别是:

  (1)在汉语学术中,“义”是由“仁”决定的,亦即“仁→义”的理论结构,亦即孟子所说的“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原则,意味着在制度规范建构中应当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这也就是儒家倡导的“推己及人”、“推人及物”的原则。而在西方学术中,正义原则在多数情况下则仅仅被理解为一种理性原则,而理性与情感是对立的,因而正义原则与仁爱这样的情感无关;制度规范的建构只是人们理性地进行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一点正是西方现代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

  (2)汉语的“义”不仅仅意味着上述的正当性原则,而且意味着适宜性原则,亦即《中庸》所说:“义者,宜也。”这是西方正义论所缺乏的一种视野。制度规范的适宜性取决于具体的生活方式,而生活方式因存在着历时的差异而要求时宜性,又因存在着共时的差异而要求地宜性,这就是说,某种具体的制度规范并非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适宜的。例如,我们记得,柏拉图反对民主制,判定这种制度是不正义的;但是,我们今天并不反对民主制,同时也不因此抹杀柏拉图的基本思想的意义。

  鉴于上述,本课题的研究是可行的,研究中国正义论、并将其与西方正义论加以比较研究也是值得的。

  不仅如此,我们的这种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若干前期成果:

  (1)《儒学与制度之关系的生活渊源》:《中国图书评论》2007年第3期

  (2)《“刑”与“直”:礼法与情感——孔子究竟如何看待“证父攘羊”》:《哲学动态》2007年第11期

  (3)《大汉帝国的正义观念及其现代启示——〈白虎通义〉之“义”的诠释》:《齐鲁学刊》200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哲学》2009年第1期全文转载

  (4)《中国“大一统”的“三时一贯”论》:《学海》2009年第1期

  (5)《危机还是契机?——当前金融危机与儒家正义原则之思考》:《阴山学刊》2009年第1期

  (6)《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伦理学》2010年第1期全文转载

  (7)《孟子正义论新解》:《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8)《“民本”的“人民主权”实质及其正义原则——周公政治哲学的解读》:《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哲学》2010年第7期全文转载

  (9)《孔子的正义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2期

  (10)《中国正义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政治效应》:《文化纵横》2010年第4期

  (11)《仁爱以制礼,正义以变法:从〈商君书〉看法家的儒家思想渊源及其变异》:《哲学动态》2010年第5期

  (12)《制度规范之正当性与适宜性——〈周易〉社会正义思想研究》:《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2010年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版

  (13)《生活儒学的正义理论》:《当代儒学》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4)《“周礼”现代价值究竟何在——〈周礼〉社会正义观念诠释》:《学术界》2011年第6期

  (15)《中国正义论的重建——生活儒学的制度伦理学思考》:《文史哲》2011年第6期

  (16)《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三、本课题的长远设计和近期规划

  (一)本课题的长远系统工程设计

  1、历史的研究,诸如:

  ①通史性的如“中国正义论史”、或者“中国制度伦理学史”研究;

  ②断代性的如“先秦社会正义思想研究”、“汉代社会正义思想研究”之类;

  ③学派性的如“儒家社会正义论研究”、“墨家社会正义论研究”、“现代新儒家社会正义思想研究”之类;

  ④个案性的如“董仲舒社会正义思想研究”、“孙中山社会正义思想研究”之类;

  ⑤文本性的如“《左传》社会正义思想研究”、“《礼记》社会正义思想研究”等等。

  2、原理的研究,例如:

  上述前期成果中诸如《中国正义论纲要》的原理研究的已有结果,可能在局部上、甚至在整体上还存在着遗漏和缺陷,这些都需要展开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①整体的研究可着眼于中国正义论的总体性的理论结构;

  ②局部的研究可着眼于中国正义论的概念、命题、问题等等。

  3、应用的研究,诸如:

  ①理论性的如“中国政治正义论”(Chinese theory of political justice)、“中国法律正义论”(Chinese theory of legal justice)、“中国经济正义论”(Chinese theory of economical justice)等等;

  ②实践性的如“当前中国分配制度的中国正义论研究”、“当今世界国际关系规范的中国正义论研究”等等,这类研究既可以是论文、着作的形式,也可以是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的形式。

  4、跨文化的比较性研究,例如:

  “中西社会正义思想比较研究”、“孟子与柏拉图社会正义思想比较研究”之类,或者“民本”与“民主”的比较研究、“均平”与“平等”的比较研究之类。

  (二)本课题的近期设想

  本课题作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的一项重大课题,计划在大约六年时间内,除撰写一系列论文以外,完成以下三部专着:

  (1)《中国制度伦理学史》

  (2)《中西社会正义思想比较研究》

  (3)《中国正义论与当代中国制度建设》

  以上汇报,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陈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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