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31日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西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主任、自治区民语委主任何朝建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主旨鲜明、思路清晰,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措施稳妥、务实有用,是一部广西特色明显、工作指导性强的民族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条例》共5章32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壮语文使用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
另外,《条例》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推行总体要求、规范化和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双语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师培养、干部双语学习、汉壮文字同时使用、诉讼使用、文字规范使用、禁止性规定、在公共服务机构的使用、在重大活动的使用、在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使用、公务员招录、职称评聘、文字翻译等方面的要求;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建设、研究创作、开发促进、抢救保护和社会参与等作出规定。
广西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分布有壮、汉、瑶、苗、侗等12个世居民族。“《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广西民族语文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何朝建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广西制定的一部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对多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在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同时,促进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为构建多语和谐的语言生活和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