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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与人格修养
时 间:8月23日(周日)09:30——11:30
票 价:网络报名
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欧阳祯人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孔子儒家思想的六大主要功能
时 间:8月22日(周六)10:00——12:00
票 价:网络报名
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汤恩佳
香港孔教学院院长、世界儒商联合会会长
体悟逍遥之境—《庄子》寓言解读
时 间:8月16日(周日)0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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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孙敏强
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导
着名吟诵专家
时 间:8月15日(周六)14:00——16:00
票 价:网络报名
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徐健顺
中央文史馆书画理论委员会委员
中华文化与生态文明论坛
时 间:7月10日、11日14:00—17:00(已结束)
报名电话:0851——3617687 0851——3613818
端午节专题文艺演出
时 间:6月2日(周一)13:30—16:30
报名时间:2014年5月27日——30日(上午:09:30—12:00 下午:13:00——16:30)
报名电话:0851——3617687 0851——3613818(单位、团体报名
包粽子体验活动
时 间:6月2日(周一)13:00—16:00
报名时间:2014年5月27日——30日(上午:09:30—12:00 下午:13:00——16:30)
报名电话:0851——3617687 0851——3613818(单位、团体报名)
道德经说什么
时 间:4月27日(周日)09:30——11:30
票 价:免费索票(已结束)
主讲人:何士光
二O一四"中华婚礼"新人征集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起—8月20日止
报名地点:贵阳贵阳孔学堂管理处社会发展科
外国理事成员考察参观贵阳贵阳孔学堂
时 间:2013年7月
活动意义:感受中国深厚文化底蕴
贵阳成人礼
时 间:5月4日(周日)09:50——11:00
活动地点:贵阳孔学堂礼仪广场
《贵阳市国学教育读本》吟诵培训班
时 间:4月12日(周六)09:50——11:00
活动地点:明伦堂

孔子展览馆开馆仪式
时 间:2014年7月10日
地 址: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贵阳贵阳孔学堂孔子展览馆

《贵阳孔学堂品牌价值研究发展规划》合作邀请函
报名时间: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6日
联系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贵阳贵阳孔学堂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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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5月4日(周日)09:5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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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暖重阳·孝满筑城
时 间:013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
活动意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中华美德
圆梦当感恩圆梦当自强
时 间:7月19日(周日)0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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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郑传楼
贵州省农委机关党委副书记
“太和清音”张峰古琴赏析
时 间:7月18日(周六)09:00——11:00
票 价:网络报名
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张峰
中国琴会理事
“大本”与“达道”
时 间:7月12日(周日)0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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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活生生的生活儒学
时 间:7月11日(周六)09:00——11:00
票 价:网络报名
地 点:贵阳孔学堂 主讲人: 黄玉顺
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中华文化与生态文明论坛
时 间:7月10日、11日14:00—17:00(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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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4年5月27日——30日(上午:09:30—12:0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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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6月2日(周一)13: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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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4月27日(周日)0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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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为知己者死:中国古代刺客的复仇与礼法
2017-03-24 11:30 来源:探索与争鸣

  【内容摘要】战国时代聂政复仇故事的三个着名叙事背后,是不同时代的叙事者对于复仇正当性不同的礼法阐释。从复仇的叙事伦理变迁来理解复仇的法律规制,可以提出一个以三纲五伦为核心的儒家伦理与限制复仇的王朝法律的互动变迁的理论模型。这对当代“死刑存废”等法治建设的现实争议也有所启发。

  问题与界定

  复仇与礼法,或者说复仇的伦理责任与国法对私人复仇的制裁之间的矛盾,是中国法律史聚讼不休的重大问题。近年来,苏力老师的《复仇与法律》(简称《复仇》)从元杂剧《赵氏孤儿大报仇》和司马迁《史记》等材料出发,从社会科学角度重构中国复仇兴衰的社会变迁,分析其背后分散执行的复仇制度与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结论部分,苏力强调,无论是复仇还是刑罚等“人类制度”都必须受制于两个(社会科学)基本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是人的生物性制约。因此,即便是在公权力垄断刑罚正当性的法治社会,复仇现象本身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建设需要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报复本能,以及遭遇不公和冤屈的人们对于公权力维护公道的诉求。毫无疑问,《复仇》极大地推进了复仇的法律史和法理学研究,同时也给后来者留下进一步探索和开拓的空间。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从如下三个问题切入:第一,制度化的复仇在战国之后衰落了,但是为什么历代国法很难禁止复仇?自两汉至南北朝时代,国法对于复仇的态度,对复仇的法律限制也不稳定。汉章帝曾制定《轻侮法》,肯定为父报仇的合法性。唐宋以后,法律一般性禁止复仇,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直到明清两代才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规范复仇的法律框架。第二,中央集权的王朝司法制度与分散执行的“私人复仇”是否是二元对立的关系?作为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秦朝拥有前所未有的“法制”权力,却遭遇“二世而亡”,其原因之一是法律和军队为核心的统治方式无法治理如此广阔的疆土,原因之二是“六国民众”无法适应和认同秦制。因此,政治和法律的真正统一需要文化的整合和认同,这就是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政法背景。自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大多认同“三纲五伦”为核心的儒家礼教,以此为立国之基和立法之本,于是历代王朝对出于孝道的为父母复仇多采取宽容态度。第三,学者讨论复仇的礼与法的冲突,注意到了复仇的法律规制不断加强的历史变迁,但却忽略了复仇伦理规制不断加强的历史变迁。公权力的巩固,不仅依靠中央集权的司法权力及其暴力机构,而且意味着意识形态的巩固。以往的讨论往往预设了礼法的二元对立,而且有意无意地把复仇伦理凝固化,忽略复仇伦理本身的历史变迁,也没有更多关注规制复仇的礼—法的互动变迁。在以宗族为核心的“五伦”社会关系背景下,《春秋》三传和《三礼》等儒家早期经典对复仇的伦理范围和限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讨论,尽管《春秋》三传中不同的经学立场的复仇观并不一致。在家国同构的大一统王朝,源于五伦的复仇责任不仅挑战了中央集权的王朝法律,也成为动摇五伦内部秩序的“外部性”危机。汉代之后的主流意识,特别是宋代儒学一方面通过确认三纲的优先性来维持五伦的稳定结构,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复仇的强度和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君主维护三纲五伦的主体责任,从而确立君主的法律治理的正当性。作为中国古代复仇理论的最高峰,北宋王安石在《复仇解》强调儒家政治通过从“明天子”到“有司”的良治,已经解决和超越了复仇的“乱世之义”:“复仇非治世之道也……盖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

  理解复仇与礼法在历史上的互动变迁的复杂关系,需在社会环境制约与人的复仇本能之间寻找一个文化和制度的结合点,这就是三纲五伦为代表的儒家伦理及其法律实践。“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早已是法律史研究的经典命题,本文的努力方向不在于阐释历代关于复仇的律令,或者复述历代儒学家关于复仇的争论,而是在于提出一个三纲五伦的儒家伦理与限制复仇的王朝法律的互动变迁框架,以助于从复仇的叙事伦理变迁来理解复仇的法律规制。当然,这样一个框架涉及到经学和法律史的诸多问题,无疑是过于宏大了。本文采取一个可操作的切入点:从战国时代的聂政复仇故事的不同叙事入手,探索不同时代对于复仇正当性的不同的儒家礼法阐释。由上述问题意识出发,本文讨论三个不同版本和立场的战国“刺客聂政”故事及其背后的礼法观念。从今天回看历史,这三个版本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和近代最有影响力的三个聂政故事版本,而且折射出复仇与三纲五伦的不同形态。聂政故事的种种争议和不同阐释,落实到法律和伦理实践中,则是三纲与五伦的关系问题。为朋友复仇,看似是复仇的伦理责任的一个最为疏远的方面,实则涉及五伦内部的主次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触及三纲五伦的儒家伦理的核心问题。

  士为知己者死:司马迁笔下的刺客聂政

  关于聂政最有名的故事来自于司马迁《史记·刺客列传》,太史公对聂政刺侠累之事极尽溢美之辞,并褒扬为弟扬名不怕刑罚的聂荣。在司马迁笔下,不仅聂政是“士为知己者死”的“国士”,而且真正的复仇者严仲子可谓“知人能得士矣”。

  在本文看来,“士为知己者死”能成一家之言的关键,是春秋早期宗法制下的君臣大义的衰落,以及战国时代“士”的兴起,也就是司马迁笔下的“古今之变”。从司马迁撰《史记》的“语境”出发,聂政刺侠累的伦理道义,首先要遭遇汉武帝时代获得思想主流地位的今文经学,特别是董仲舒春秋学的质疑。在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君臣、父子和夫妇乃是“王道之三纲”。聂政刺侠累,报的是严仲子的朋友之仇。从三纲五伦的视角出发,聂政刺侠累的礼义正当取决于三个因素:首先是聂政刺侠累是否涉及君臣、父子大义,其次是严仲子与侠累之间孰是孰非,最后才是聂政以朋友身份复仇的道义性。低于三纲的“朋友之义”如何成为一个独立的复仇礼义,是司马迁颂扬“士为知己者死”不能回避的经学问题。

  司马迁《刺客列传》中的聂政刺侠累的故事不算长,约为1200字,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严仲子与聂政相交”,第二部分是“聂政刺侠累”,第三部分是“聂荣为聂政扬名”。对于严仲子与侠累的孰是孰非,司马迁只是简短交代:“濮阳严仲子事韩哀侯,与韩相侠累有却。严仲子恐诛,亡去。游求人可以报侠累者。”虽只有短短三句,却能反映出从春秋到战国的政治体制的变化。首先,战国时代,各国不再依赖公家世卿治国,分封制亦已衰落。三家分晋后,魏赵韩从世卿私家各成一国,更是吝于封爵封邑,而是废除世袭贵族的特权,变法图强,采用薪俸制,广泛吸纳各国贤能之士。这是卫国人(濮阳)严仲子能在韩国担任高官的政治背景。

  严仲子出奔之事也能反映出战国士与君的关系。严仲子作为卫国人能担任韩国重臣,离不开韩侯的知人善用。对于韩侯而言,侠累属于受宗法支配的“父兄故臣”,严仲子属于不受宗法支配的“新士远人”。“新士”的出现,对宗法制下君臣关系提出新的挑战。特别是对于韩国这样的新兴国家,君主与游士之间不再是晋国强盛时代的“君明臣信”“不臣二主”,而是如顾炎武总结的,“如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在薪俸制背景下,如果严仲子受韩侯重用,则严仲子可为韩侯效死。然而一旦韩侯偏向侠累而轻视严仲子,严仲子的地位必然一落千丈,面对仇敌侠累恐有性命之忧。因此,严仲子出奔逃亡是战国政治中最常见不过的事情,并不违背战国时代的君臣礼义。孔子曾赞美卫国大夫蘧伯玉的君子行为:“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论语·卫灵公》)而孟子告齐宣王则更为激烈:“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

  虽然严仲子出身于“新士远人”,但已经成功跻身为韩国重臣,即便出奔,也是庶民如聂政眼中的“诸侯之卿相”。聂政原本是韩国轵邑深井里的庶民,或许是个农夫。因为杀人避仇,他与母亲和姐姐搬到了齐国,成为一位“降志辱身”的低贱屠夫。当严仲子同样因避仇来到齐国时,齐国人告诉他聂政是一位勇士。春秋之时,勇士刺客仅限于贵族,战国时代则举国皆兵,因此勇士刺客已下被于庶民。而且,春秋战国齐国人以善剑技闻名,齐人眼中的勇士,不是寻常人物。怎么招揽一位真正的义士呢?严仲子首先想到的是战国四公子式的礼贤下士的姿态,以及以利诱人的实质。在多次登门拜访之后,严仲子为聂母置办了寿宴,并馈赠二千两黄金(黄金百镒)为聂母祝寿。面对厚礼,聂政不免震惊心动,但是他秉承孝义,为了奉养母亲婉拒了严仲子。严仲子避开别人,私下劝慰聂政道,他是因为避仇来到齐国,由于仰慕聂政是一位大义士,所以奉金为聂母养老,而与聂政“交欢”,并无他图。在这里,严仲子提出了一个新的伦理,作为富且贵的上位者,他乐意为聂政奉养母亲,背后隐藏着用金钱交换聂政的高强武艺乃至性命的意图。面对上位者的“威压利诱”,聂政诉诸孝义伦理:“老母在,政身未敢以身许人也。”正如《礼记》所云:“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惧辱亲也。父母存,不许友以死。”(《礼记·曲礼上》)这就是大孝子聂政的写照。也就是说,按照《礼记》,父母在世的时候,奉养父母是首要伦理。父母不在,才可以按照“从父兄弟”的标准为友报仇。在这个意义上,能够“为友报仇”的真正义士,一定与复仇者是志同道合、平等相交的朋友,而绝不可能是上位者招揽家臣或门人食客那样的“折节相交”。

  正如孟子所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滕文公上》)聂政的婉拒已经表明他是一位真正的“士”。这时候,司马迁为坚持赠金而被拒的严仲子写了精彩的一笔:“严仲子卒备宾主之礼而去”。在以黄金换武艺的招揽买卖被拒绝后,严仲子倒沉住气,在寿宴上极有风度地完成了对聂家的宾客之礼,对聂政终以平等相交的朋友相待,然后告辞而去,未再打扰。严仲子走后很久,聂政的母亲去世了,姐姐也已出嫁。他埋葬母亲,等服孝期满后,聂政知道自己要对严仲子的知遇之恩有所回报了。聂政明白,严仲子的信任是一份真正的礼物,也是一份珍贵的荣誉,同时也是一场上位者的冒险:“降身辱志”的低贱屠夫聂政,有什么特别的才能和品质值得严仲子的肯定和信任?为了证明自己是一个值得平等相待的朋友,而非仅仅是一个被严仲子招揽的杀手,聂政决心用行动来证成自己的身份和才能,而非凭借自己的身份和才能为获得奖赏,无论这种奖赏是严仲子馈赠的金钱,还是来自被世人尊崇的名声。面对重兵把守的相府,聂政凭一人之勇刺杀宰相。作为一个成功的刺客,聂政已经帮助严仲子完成了复仇。尽管在守卫重围中必死无疑,但是他没有像《刺客列传》中的豫让那样为“成其名”而自杀。聂政击杀数十个首卫后,“自皮面决眼,自屠出肠”,自残而死。换言之,聂政的奇异之处不在于知道必死依然行刺,而是用自残的方式拒绝死后扬名的“奖赏”,成为一个无名英雄。

  表面上看,聂政自残是为了掩饰自己的身份,保护他的“朋友”严仲子。实际上,聂政付出了比“朋友有信”更多的东西。他不仅抛弃了财富的奖赏,而且摧残了自己的身体,甚至摒弃了父母赐予的姓名。太史公的叙事让读者从壮怀激烈的英雄主义回到家庭生活的伦理之中,让我们回想起聂政为朋友复仇的前提:他尽心赡养让母亲能终其天年,照顾姐姐直到她嫁人。同样是孝道,太史公受刑后忍辱偷生,是为了扬父辈传承的太史公之名,聂政自残则显示出他对家庭的高度责任感,他不愿自己的英雄行为危及聂荣的安危,因为姐姐是他唯一的至亲。自残的刺客没有姓名,只留下一具面貌不清的尸体。韩国朝廷无奈,唯有当众悬挂尸体并重金悬赏,以求知情人告发刺客的身份。听闻不知名的刺客的事迹,聂荣第一时间猜想是自己弟弟所为。她知道弟弟必然会为严仲子复仇。于是聂荣到了韩国,认出了聂政,并向围观群众宣扬了弟弟“士为知己者死”的英名,以及弟弟为保全姐姐而自残的义举,把聂政隐匿的姓名、身份和事迹公之于世。就像聂政不被金钱收买一样,韩王悬赏的千金对聂荣毫无意义。可是,聂荣也因为自己的义举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通过聂家姐弟的牺牲,太史公谱写了“士为知己者死”的悲壮叙事。总之,太史公的叙事重点有三:第一,突出严仲子与聂政的朋友之遇,为聂政的刺杀奠定“朋友复仇”的礼法大义;第二,突出聂政的孝道和信义,把父(母子)子、兄(姐)弟和朋友这三个伦理统一起来;第三,模糊严仲子与侠累的恩怨是非,以及聂政刺杀后严仲子的所作所为。

  聂荣悲恸而死后,太史公借“晋楚齐卫”人之口,给聂政姐弟的故事做了一个最后的评价,并埋下一个隐微的伏笔。众人说,不独聂政是烈士,聂荣也是烈女。然而,如果聂政真正了解姐姐的品性,知道她会来韩国宣扬自己的义名因此而死,想必聂政会更忠于家庭,而非“身许”严仲子。在聂政故事的结尾,太史公的伏笔凸显了复仇问题上的家庭与朋友的伦理矛盾。反之,必须看到,聂政故事中所谓士为知己者死,仍然是地位低的聂政为地位高的严仲子而死,而非相反,尽管两人可以朋友相交。除了家庭与朋友的矛盾,太史公的聂政叙事也隐含了另一个矛盾,这就是严仲子作为朋友本身的复仇正当性,以及复仇与君臣大义之间的可能张力。前文分析了太史公通过淡化矛盾和裁剪《战国策》时间和版本歧异的叙事,在《刺客列传》中规避了可能让聂政刺侠累在伦理上大受贬损的“弑君”故事,而只在韩世家中记载了“六年,韩严弑其君哀侯”。

  司马迁笔下“士为知己者死”的独特伦理价值,在先秦伦理思想并非毫无回响。在《论语》中,子夏就曾经安慰“独子”司马牛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然而朋友毕竟不同于兄弟。而且即便在伦理上朋友可以拟制为兄弟,也会面临自然血缘的父子、夫妇和亲兄弟的以及基于拟制血缘的君臣关系的挑战。更可况,子夏的“皆兄弟”依赖于“君子”的两个前提:首先,“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其次,“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前者提出五伦与“天/命”的关系问题,后者提出朋友伦理与“敬/礼”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在一个伦理秩序稳定的社会,“士为知己者死”必然会遭遇与其他四伦的伦理张力。

  乱臣贼子败坏礼义:司马光笔下的严遂弑哀侯

  战国时代身处一个五伦秩序动荡激变的时代,春秋早期的宗法制解体,新的大一统秩序尚未建立,因此无论是严仲子与聂政的“朋友复仇”,在司马迁笔下获得了“士为知己者死”的独特伦理意义。随着司马迁时代大一统秩序的建立,以及庶民阶层的“编户齐民”,以“三纲五伦”为核心的儒家礼法逐渐确立,朋友成为五伦中最疏最远的一伦。从礼法纲纪角度批评聂政刺杀事件,最有名的版本是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简称《通鉴》)。在周安王五年(公元前397年),在依照《史记》讲述聂政事迹之前,司马光先用六个字给聂政刺杀定性:“盗杀韩相侠累。”本节首先讨论司马光如何编织原始叙事,其次讨论叙事背后的礼法。

  最早记载聂政刺侠累事迹的《战国策》中,聂政刺杀时间是韩烈侯还是韩哀侯时期,刺杀对象仅仅是韩相侠累还是兼中韩哀侯,严遂与侠累之间到底有什么矛盾,有多种说法。司马贞《史记索隐》中说,太史公在《刺客列传》中讲严仲子事韩哀侯,而在韩世家和年表中记为“聂政杀侠累在列侯三年”,是一种“闻疑传疑,事难旳据,欲使两存,故表、传各异”的叙事态度。太史公“表传各异”,除了前文强调的突出聂政的伦理形象之外,最大的原因是《战国策》原始记载也不清楚。“事难旳据”是所有史学家都要面对的材料困难。司马迁用“表传各异”的原则处理相疑材料,司马光则将两则相近却有异的材料处理为两个独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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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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