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包括真、善、美三大基本范畴,早已成为常识。然而,这三大范畴就是价值的全部吗?这个价值系统适合中华文明吗?早在上个世纪中叶钱穆先生就对此提出过质疑,遗憾的是,这个重要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我以为,真、善、美三大基本价值范畴,仅仅是西方的精神价值而已,既不能反映其他文明的精神价值,也不能代表信仰价值、社会价值和物质价值三个价值层面,故不是最高价值,更远远不能涵盖价值的全部。
在我看来,精神文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术、道德和艺术。其中道术一词来自《庄子·天下篇》,这里指探索究极真理所形成的文化现象。在西方文化中,道术主要表现为科学,因此科学真,道德善,艺术美,就成了人们对真、善、美三大价值范畴与精神文化关系的标准表述。
什么是中华文明的精神价值呢?我以为,在中华文明中,足以担当精神价值之任的是中、和、乐三种价值。也就是说,中华道术、道德和艺术所体现的对人的精神生命最具关切性和重要性的属性分别是中、和、乐,即道术中,道德和,艺术乐。
在中华文明中,道术主要表现在对人道的探索中,而“中”便是中国人人道真理观的最高体现,其地位高于“真”。
“中”即不偏不倚、适中、中正、中道、中庸。从《论语·尧曰》篇看,早在尧舜禹时代,“中”就被当作核心价值与最重要的政治智慧代代相传: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
其后,“中”又为夏、商、周三代的统治者奉为法宝。如《尚书·汤诰》曰:“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若有恒性。”蔡沈《书集传》曰:“衷,中。”“衷”“中”通假在典籍中十分常见,当为确诂。据此,《汤诰》是说“中”由天所降,并成为人性。在最近出土的清华简《保训》中,我们又一次见证了文王临终传“中”于武王的场景:“发,朕疾适甚,恐不汝及训。昔前人传保,必受之以同。今朕疾允病,恐弗能终,汝以书受之。钦哉,勿淫!昔舜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工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乃易立设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兹服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帝尧嘉之,用受厥绪……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追中于河。微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在这篇短短的临终遗言里,文王叙述了帝舜探求“中”,以及商之先公上甲微施行“中”,又传之于汤的过程,这也印证了《汤诰》“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等记载的可靠性。
《论语·尧曰》对尧、舜、禹传道过程的记述,已经充分表明儒家对“中”的重视,其提出“中庸”“中和”等观念绝非偶然。至于老子的“守中”、庄子的“养中”等学说,无疑也是对早期“中”思想的继承与弘扬。无独有偶,佛家以中道为最高真理,大大丰富了中华中道观。
“和”即和合、协同、合作、亲和,是中华文明中的最高道德理念,其地位高于“善”。在先秦时期,“和”的价值是在与“同”的比较中凸显出来的。西周时期的史伯就曾指出:“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据《左传》载,晏婴以烹调喻君臣关系:“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他们都认为,“和”即不同事物和美整合,“同”是同一事物简单积累。后来,孔子进而将“和”“同”引申为道德范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这里,孔子所强调的也是“和”与“同”的区别。所谓“和”,是指不同的事物结合,又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所谓“同”,同一种事物的相加,显得十分单调。因而,和而不同又意味着兼容并包与追求和平。
《周易》乾卦《彖》更将“和”提升为宇宙法则,提出“太和”这个重要概念:“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威宁。”“大”,一本作“太”,二字通。朱子曰:“太和,阴阳会合冲和之气也。”在古代文献中,“和”有“会合”之义,尤其就阴阳二气的关系而言。这样一来,从朱子的解释看,太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阴阳二气的会合、合一,二是阴阳二气的和谐、调和。太和也相应地拥有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万物合一,包括天人合一、人神合一、物我合一、主客合一等等;二是万物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内心的和谐等等。
从《周易》阴阳八卦观念所反映的中国辩证法看,任何事物以及不同事物之间都包含阴阳两种性质和力量,阴阳二气既和谐又统一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所以这种辩证法可以称为“和谐统一规律”。
“和”也是道家和释家的基本价值范畴。老子一方面以“和”为宇宙法则,“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另一方面又以之为常道,即最高道德法则,“和曰常,知和曰明”。以身和共住、口和无诤、意和同事、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为具体内容的“六和”,则体现了佛法的基本道德原则。
至迟在夏、商、周三代时期,中国人就赋予了音乐以道德意义和教化功能,甚至将其与“礼”并称,因而中国早期的艺术精神主要体现在音乐之中,而音乐之“乐”与快乐之“乐”又是密不可分的。《说文》云:“乐,五声八音之总名。象鼓鞞。木,虡也。”可见,“乐”的本义是一种乐器,引申为“五声八音之总名”。音乐的功用是让人快乐,正如《礼记》所说“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乐,乐其所自生”。《庄子·大宗师》云“回忘礼乐矣”,郭象注也说:“乐者,乐生之具。”
鉴于音乐之“乐”与快乐之“乐”的这种密切关系,对音乐的重视必然导致对快乐的追求,这从早期典籍中大量出现的“乐”字可以窥见端倪。以《诗经》为例,如“窈窕淑女,钟鼓乐之”“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鼓瑟鼓琴,和乐且湛。我有旨酒,以嘉乐嘉宾之心”“傧尔笾豆,饮酒之饫。兄弟既具,和乐且孺”“南山有台,北山有莱。乐只君子,邦家之基。乐只君子,万寿无期”“菁菁者莪,在彼中阿。既见君子,乐且有仪”等等。由此可见,“乐”为中华最高艺术价值,其地位高于“美”。
“乐”也是儒家、道家、释家的共同价值。见于《论语》的孔颜乐处一直为后儒所称颂,《庄子·至乐》中的“至乐”“天乐”则是一种与道冥合的超然之“乐”,更不用说佛教所描绘的西方极乐世界了。
“乐”的价值深刻影响了中华艺术精神。中华艺术不是不讲究美,但美不过是实现乐的途径而已,可谓寓美于乐。在中华艺术世界,不仅音乐令人欢乐,中国传统书画也总给人以赏心悦目的享受,而中国的戏剧则以喜剧为主,往往以大团圆收场,就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乐”的价值也塑造了中国人的性格和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古代文化名人几乎都是乐观的和积极向上的,即使李煜、李清照所留给我们的那些忧伤词句,仍然散发着对生命的热爱,可谓忧中有乐。因此中华是一个乐观向上的民族,“乐”的价值与有功焉。与此不同,西方艺术以“美”为最终鹄的,而“乐”与“美”常常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对立,这样一来,西方人以悲剧为戏剧的最高形式也就不足为怪了。这种价值取向和艺术精神,也同样制约着西方人的人格和民族精神。君不见,许多西方文化名人是抑郁症患者,甚至是疯子,这不得不归因于对“美”的倚重和对“乐”的忽视。
从以上的考察看,早在夏、商、周三代甚至以前,中、和、乐就被奉为重要价值范畴,至春秋、战国乃至在后来儒、释、道三足鼎立的局面中,它们一直是各家各派共同尊奉的基本价值,分别体现了中国人的真理观、道德观和艺术观,故三者足以构成中华文明的精神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说西方精神价值为真、善、美,中华精神价值为中、和、乐,是就各自的核心价值而言的,并不是说中华精神价值中没有真、善、美,西方精神价值中不存在中、和、乐,也不是说它们就是中西精神价值的全部。换言之,除了这六种价值外,我们还可以从中西文明中总结出形形色色的精神价值。
那么,如何看待价值的民族性与世界性呢?既然价值是对人的存在最具关切性和重要性的属性,而所有人的存在形式即生命形式是相同的,因而从理论上说所有人对价值的需求也是相同的。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价值都潜在地适用于所有人。
不过,不同的人、不同的族群和不同的文明都是在现实生活和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体认和发现价值的。一方面,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需求,所以会不约而同地发现相同的价值,作为信仰价值的“安”和作为物质价值的“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各种主观、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也可能发现价值的不同层面,这就形成了价值的民族色彩,中西精神价值和社会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些价值虽然是某个民族所首先发现或倚重的,因而具有民族色彩,但这不能否定其世界意义。也就是说,这些本来潜在地适用于所有人的价值,只是偶然为某一文明所首先发现或倚重而已。就此而言,不同人、不同族群和不同文明所体认和发现的价值都属于人类共同价值,这就与中国人发明的纸适用于全人类、西方人发明的汽车适用于全人类一样。这样一来,人类共同价值就可以分为两种,象“安”“用”这些已经被全人类认同的价值,可称为“已然的人类共同价值”;那些具有民族色彩而尚未被全人类认同的价值,可称为“潜在的人类共同价值”。
正因如此,中西价值系统都有其长处,也都有其不足。具有整体性、主观性、内倾性特点的中华价值系统的优势是充分挖掘人类自身的价值,牢牢把握主体性,不足是过于忽略外在世界,以致不能自发产生包括现代科学、民主政治在内的现代性。具有分析性、客观性、外倾性特点的西方价值系统的优势在于充分认识外在世界,从而自发产生现代性和现代化,其缺陷是导致了人为物役、精神失落乃至价值扭曲等种种弊端。
所以,各种具有民族色彩的“潜在的人类共同价值”是可以相互融通、相互补充的。世界上各个族群、各个文明之间只有相互学习,相互吸收,取长补短,才能更加茁壮,更加强大,世界一体化的进程才能更加平稳,更加踏实,因而中西价值系统的互鉴与融通势在必行。